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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建议:共享单车收取押金应采取“预授权”冻结方式


浏览量:253 作者: 发布于 2022-09-23
对于共享单车等的押金退换问题,中消协建议,应采取“预授权”冻结方式,用户如未造成损失,应依用户申请立即解除冻结。中消协在官网发布的建议中表示,目前一些共享单车运......

对于共享单车等的押金退换问题,中消协建议,应采取“预授权”冻结方式,用户如未造成损失,应依用户申请立即解除冻结。

中消协在官网发布的建议中表示,目前一些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挪用押金、预付费的情况比较突出,造成大量消费者押金难以退还。对此,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费的立法规制,是从制度层面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治本之策。

今年以来,连续发生多起共享单车、网约车等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消费者押金、预付费后,将所收资金挪作他用,在运营不善或停止营业时,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

中消协认为,押金是租用特定标的物的质押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主要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企业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

中消协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的,应当采取由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进行“预授权”冻结的方式,防止押金流入企业资金账户,保证资金安全,且所收押金额不得超过对应标的物的实际价值。

用户使用标的物造成损失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依据约定扣款;未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用户申请立即解除“预授权”冻结。

以下是中消协发布的建议全文:

2017年12月18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就小鸣单车提起公益诉讼。我会对此表示支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消法》赋予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是对经营者不法行为的有力震慑,是对中国法治进程的有力推动。中国消费者协会将积极指导和推动地方消协有关消费维权工作,并继续采取措施,依法履行职责,更好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目前,一些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挪用押金、预付费的情况比较突出,造成大量消费者押金难以退还。在推动解决消费者现实问题的同时,我会认为,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费的立法规制,是从制度层面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治本之策。为此,我会呼吁目前正在加紧制定的《电子商务法》中,明确做出立法规制,回应、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背景情况】

今年以来,连续发生多起共享单车、网约车等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消费者押金、预付费后,将所收资金挪作他用,在运营不善或停止营业时,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据报道,悟空单车、町町单车、酷骑单车、小鸣单车、小蓝单车等共享单车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相继停止经营,未退还所收押金、预付费逾10亿元,涉及消费者数百万人;又如易到约车拥有用户4000万,司机600万,收取预付费达60亿元。一度因资金运营困难,拖欠司机工资,造成消费者打车难、退款难、沟通难,引发群体投诉。由于电子商务的对象广泛性、经营跨地域性、资金易得性、监管不足性等特点,一旦所收押金、预付费发生问题,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影响的广泛程度、社会反映的强烈程度,远超实体领域,极易引发群体事件,激化社会矛盾。

【中消协意见】

中消协认为,押金是租用特定标的物的质押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主要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企业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预付资金是消费者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预先交付给企业用于自身消费的资金,其使用应遵守合同约定。因押金、预付费法律属性上有所区别,建议采用不同管理制度。对于押金,采取“预授权”冻结制度,防止押金流入企业资金账户,保证资金安全;对于消费者预付费,采取资金存管或者保证金提存制度,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同时,建议从资质限定、合同规制、履约担保、信息披露、费用退还、冷静期、退市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规制,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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