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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规定是什么呢?


浏览量:2208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于 2019-06-05
民法总则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规定是什么?



第四十九条【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行为的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民法总则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规定是什么?



第四十九条【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行为的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行为和隐藏行为的效力】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及其效力】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欺诈行为及其效力】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行为及其效力】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见,民法总则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是分很多种不同的情况的,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其他大多数的买卖交易,如果说其中有一方存在着虚假行为跟重大误解,还有就是胁迫的这些手段的话都是不具备任何的法律效力的,可是我们跟开发商包括其他的业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就要提前的去了解一下开发商的背景跟书面合同当中的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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